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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商丘市**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商丘市**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黄**于2013年6月3日向梁**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300000元。梁**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2013)商梁民初字第01548-1号民事裁定,黄**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5年6月18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在诉讼期间,被告被注销企业经营资质,被告在公司注销前,依照规定成立了清算组,并依法在报纸上刊登了注销公告。原告在被告企业注销后,申请变更清算组成员魏**、窦保锁作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申请变更的被告不是本案适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黄**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黄**不服,上诉称:巨**司注销前,清算组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上诉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给上诉人造成损失,上诉人将清算组成员魏**、窦**变更为本案被告,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理,本院认为,巨**司工商登记已被注销,失去法人资格,不应作为诉讼主体,原审驳回上诉人对巨**司的起诉正确。上诉人认为未依法清算给其造成损失,可另案诉讼。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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