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诉被告虞城**旅游局、虞城**服务中心、虞**视台商丘侵权纠纷一案,原告马*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法律文书。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对被告虞城**旅游局、虞城**服务中心、虞**视台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