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徐*与被告石**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石**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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