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石**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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