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中铁十局集团**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卢**,原审被告祁**、中铁十**限公司延延高速公路第LJ-8合同段项目经理部提供劳动者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铁十局集团**限公司不服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2014)虞*初字第17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卢**的起诉属侵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即延安**民法院管辖,或者由上诉人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延安**民法院或者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被上诉人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根据法律规定侵权行为地法院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本案四名被告之中祁顶威、虞城县**有限公司住所地均在河南省虞城县,故虞**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上诉人卢**选择向虞**民法院起诉,虞**民法院立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