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诉被告陈**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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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学治与常*有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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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南*与河南省**限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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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卢氏县**第四村民组侵权一审民事判决书一案
李**与卢氏县双龙湾镇曲里村第四村民组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