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姜**与陈**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诉被告陈**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姜**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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