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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卢氏县**第四村民组侵权一审民事判决书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张*硕诉被告卢氏县双龙湾镇曲里村第四村民组(简称曲里村四组)侵权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给付他应得土地补偿款3000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献方,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3年2月13日,被告的土地被北**公司征用,被告得到土地补偿款44.94万元。原告张**的父母均为曲里村四组村民,农业家庭户口,自张**2013年9月8日出生后户口就落在曲里村四组。2014年1月14日、12月24日,被告召开群众会议,经过讨论决定:给组下每口人分配3000元,但没有给原告分钱,原因是原告系新增人口。现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土地补偿费3000元。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限被告卢氏县双龙湾镇曲里村第四村民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支付土地补偿款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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