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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氏县**五下组与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氏县文峪乡文峪村五下组诉被告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卢氏县文峪乡文峪村五下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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