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卢氏县文峪乡文峪村五下组诉被告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原告卢氏县文峪乡文峪村五下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蔡**申请执行卢氏县文峪乡涧西村四组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周**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冯**申请执行卢氏县文峪乡涧西村四组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卢氏**有限公司与卢氏县东明镇张麻村竹园二组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黄**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商丘市**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张**与张**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卢氏县**权村组、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委会侵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杨**与卢氏县**权村组、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委会侵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刘**、刘**与被申请人史**、刘**侵权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