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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卢氏县**权村组、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委会侵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权村组、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委会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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