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权村组、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委会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冯**申请执行卢氏县文峪乡涧西村四组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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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黄**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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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等人与六组侵权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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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卢氏县**权村组、卢氏县潘河乡潘河村委会侵权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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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常**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