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岳诉被告河**有限公司、王**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岳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南*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南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0元,减半收取415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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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学治与常*有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申请执行刘**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蔡**申请执行卢氏县文峪乡涧西村四组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周**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甘**与卢氏县双龙湾镇曲里村第四村民组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卢氏县**第四村民组侵权一审民事判决书一案
李**与卢氏县双龙湾镇曲里村第四村民组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黄**与被上诉人商丘市**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申**与程爱学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