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高南*与河南省**限公司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岳诉被告河**有限公司、王**侵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岳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南*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南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00元,减半收取4150元,由原告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