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王**、孔**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暂时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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