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邢**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原告徐*与被告石**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马*诉被告虞城**旅游局、虞城**服务中心、虞**视台商丘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与被告王**、孔**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再审申请人张**、张**因与被申请人瞿东升侵权纠纷一案申请再审裁定书
郑*与郑**侵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荆*海诉被告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韩*中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单**、夏**为与被告张**、张**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诉马峰山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马**、毛**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