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荆*海诉被告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原告徐*与被告石**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与被告王**、孔**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常**与被告李**、吴*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李**、李**与被告李**、李**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邢**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韩*中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王**因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苏**与李*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夏**因与被上诉人徐**属及侵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单**、夏**为与被告张**、张**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