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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荆*海诉被告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荆*海诉被告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侵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己真实意愿的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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