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吴**、李**、李**与被告李**、李**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李**、李**与被告李**、李**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李**、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李**、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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