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李**、李**与被告李**、李**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李**、李**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吴**、李**、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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