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韩*中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原告荆*海诉被告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赵*与被告王**、孔**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常**与被告李**、吴*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吴**、李**、李**与被告李**、李**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邢**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王**因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苏**与李*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赵**、刘**、赵**因与被上诉人赵*侵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夏**因与被上诉人徐**属及侵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单**、夏**为与被告张**、张**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