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毛洪云诉被告陈**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原告荆*海诉被告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韩*中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单**、夏**为与被告张**、张**土地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诉马峰山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邢**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王**因侵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苏**与李*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赵**、刘**、赵**因与被上诉人赵*侵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王**、夏**因与被上诉人徐**属及侵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杨**因与被上诉人高**侵权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