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曹**侵权纠纷一案,曹**于2014年7月1日向商丘**民法院提起诉讼。商丘**民法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商梁民初字第2399号民事判决,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后,孙**于2014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