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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安**、曹**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曹**、曹**因身体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2)赵*初字第010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处理结果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2)赵*初字第0105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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