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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李**等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经过考虑,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费100元,由上诉人刘**减半负担50元。

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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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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