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经过考虑,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诉的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费100元,由上诉人刘**减半负担50元。
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此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上诉人梁**、梁*与被上诉人王**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任忠红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判决书
上诉人郭**与被上诉人郭**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田**健康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秦秦诉兴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雷**与被执行人赵**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郭*甲诉朱**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被执行人闫*、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李**诉王*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