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被执行人闫*、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闫*、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作出(2015)泽*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为:被告闫*与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2450元;被告闫*、王**承担案件受理费40元。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王**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26日向被执行人闫*、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同日被执行人闫*、王**将赔偿款2450元、案件受理费40元计2490元履行。王*先亦领取此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泽执字第438号案件执行完毕。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闫*、王**负担,且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