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龙诉被告郭**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龙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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