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7月15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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