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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李**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许土肉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反诉被告)许土肉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分别于2015年8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许土肉与被告(反诉原告)李**两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反诉被告)许土肉、被告(反诉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许**负担。反诉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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