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原**与被执行人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王**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2436元,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原**退还执行款2436元,本案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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