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雷**与被执行人赵**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雷**与被执行人赵**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作出(2015)泽*初字第101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被告赵**于2015年6月1日前赔偿原告雷**各项经济损失5663.76元人民币;被告赵**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该调解书生效后,权利人雷**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赵**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同日被执行人赵**将赔偿款5663.76元、案件受理费50元计5713.76元履行。雷风勤亦领取此款。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泽执字第432号案件执行完毕。

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赵**负担,且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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