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潘**与蚌埠**河水产养殖场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诉被告蚌埠市南龙子河水产养殖场共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潘**于2014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潘**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予以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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