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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李**与杭州市余**村村民委员会、杭州余**济合作社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阮**、李*杭诉被告杭州市余**村村民委员会、杭州余**济合作社、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行宫塘村第6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李*杭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余**村村民委员会、杭州余**济合作社、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行宫塘村第6村民小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阮**、李**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余**村村民委员会、杭州余**济合作社、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行宫塘村第6村民小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阮**、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90元,由原告阮**、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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