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南湖**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飞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杭州余杭杜*股份经济合作社与陈**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孙**与杭州市余**第三村民小组、杭州市余**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余**区居民委员会与郑某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袁**与杭州市**道乾元社区第16居民小组、杭州市**道乾元社区居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乾元社区第16居民小组与杭州余**济合作社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郑**等与乐清市**民委员会、乐清市柳市镇三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瑞安市**村民委员会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杭州市余杭区某街道某社区某居民小组与杭州余**合作社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何母桥村10组与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何母桥村10组、杭州市余**村村民委员会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崇化村中棋盘组与杭州余杭崇化股份经济合作社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