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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与杭州市余**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南湖**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飞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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