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游**与长沙**锋街道新路村车塘组长沙**锋街道新路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长中民未终字第4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息42758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天执字第15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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