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元月五日
原告舒某某与被告某某村委会及某组侵害集体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身民事判决书
原告景*胜诉被告灞桥**办事处湾子本村委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刘*与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惠**与西安市**道办事处潘村第二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卢**、卢某某与未央区六**民委员会、未央区六村堡街道曹家堡村第三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某某与西安市未央区未央湖街道后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某与西安市未央**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辛*、梁**与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第七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