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某某与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西安市未**村民委员会、西安市未央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元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