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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1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2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丁在本市海淀区香山京香花园38号楼润建通信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内,窃取被害人崔(男,23岁)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3000元、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被害人崔报警后,被告人丁将赃款暗中退还。

2014年12月18日,被告人丁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丁的供述,被害人崔的陈述,工作说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丁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涉案赃款,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丁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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