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公诉刑诉[2015]1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盗窃罪,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

一、2015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赵在本市海淀区**图书馆一层自习室内,窃取被害人孙*(女,19岁)价值人民币3577.05元的联想牌S410IFI(U)型笔记本电脑1部。现赃物未起获。

二、2015年1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赵在本市海淀区**图书馆二层自习室内,窃取被害人王(女,23岁)价值人民币79.42元的灰色罗技牌M187无线迷你型鼠标1个、价值人民币36元的vivo牌白色原装正品型耳机1副、价值人民币3224.9元的华硕牌Y481LD4200型笔记本电脑1部、电脑包1个。现赃物均未起获。

三、2015年2月4日11时许,被告人赵在本市海淀区学院路丁11号中国**图书馆二层,窃取被害人孙*(男,27岁)价值人民币59元的瑞士军刀Wenger牌14寸S8591060045型黑色耐磨双肩电脑背包1个、价值人民币2245.78元的华硕牌A85EI321VD-SL型笔记本电脑1部、书籍2本、论文1本。现背包、书籍、论文已起获并发还。

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赵被依法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综上,被告人赵共实施盗窃三起,盗窃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222.15元。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的供述,被害人孙*、王、孙*的陈述,证人李、解的证言,被盗财物照片,扣押、发还清单,视听资料,价格鉴定结论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人民币9163.15元,现扣押在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涉案赃款,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0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九千一百六十三元一角五分,发还被害人孙1人民币三千五百七十七元零五分、发还被害人王人民币三千三百四十元三角二分、发还被害人孙*人民币二千二百四十五元七角八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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