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盛**、刘**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刘**、盛**、霍**、张**、赵**盗窃罪,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刘**、盛**、霍**、张**、赵**及被告人霍**的辩护人郭**、被告人张**的辩护人张**、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盛树军伙同刘**、岳**(已死亡)在松木头沟村附近、新地村东侧大地内,盗割300X2XO.4型号通信电缆5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200元。

2、2014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盛树军伙同刘**在元宝山区松木头沟村附近、新地村东侧大地内,盗割300X2XO.4型号通信电缆15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3600元。

3、2014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盛树军伙同刘**、岳**、陈*、大军(不知真实身份)在松木头沟村附近、新地村东侧大地内,盗割300X2XO.4型号通信电缆35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8400元。

4、2014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盛树军伙同刘**、陈*、张**、大军在喀喇沁旗牛营子镇西荒村农村信用社对面大地内,盗割400X2XO.4型号通信电缆11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3520元。

5、2014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盛树军伙同刘**、岳**、赵**在翁牛特旗桥头镇李家营子小学东侧沙石路边,盗割300X2XO.4型号通信电缆9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2160元。

6、2015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盛树军伙同刘**、陈*在赤峰红山区红山公园西侧马路山根处大坝下,盗割200对通信电缆30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4800元。

7、2015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盛树军伙同盛**、岳**、霍**在喀喇沁旗牛营子镇西荒村农村信用社对面大地内,盗割200X2XO.4型号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3200元。

8、2015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盛树军伙同刘**、盛**、岳**、陈*在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西山村村委会大桥两端,盗割200X2XO.4型号通信电缆400米;当夜五人又在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烧锅地附近,盗割200X2XO.4型号通信电缆15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总价值人民币8800元。

9、2015年1月19日晚,被告人盛树军伙同刘**、陈*(在逃)在元宝山区元宝山镇中餐部大门口外,盗割400X2XO.4型号通信电缆10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份值人民币3200元。

10、2015年1月23日晚,被告人盛树军伙同盛树清、霍**在元宝山镇塔卜勿苏村委会南侧300米处大地内,盗割300X2XO.4型号通信电缆27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6480元。

11、2015年1月31日晚,被告人盛树军伙同盛树清、霍**在元宝山镇塔卜勿苏村委会南侧的山坡上,盗割300X2XO.4型号通信电缆60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4400元。

12、2015年2月11日晚,被告人盛树军伙同盛**、刘**、陈*、霍**在翁牛特**苏砖厂西侧,盗割300X2XO.5型号通信电缆55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320元。

13、2015年3月16日晚,被告人盛树军伙同刘**、盛**、霍**、陈*在塔卜勿苏村委会南侧的山坡下,盗割300X2XO.4型号通信电缆10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2400元。

综上,被告人盛树军参与盗窃13起,盗窃价值63480元;

被告人刘**参与盗窃10起,盗窃价值39400元;被告人盛**参与盗窃6起,盗窃总价值36600元;被告人霍**参与盗窃5起,盗窃总价值27800元;被告人赵**参与盗窃1起,盗窃价值2160元;被告人张**参与盗窃1起,盗窃价值352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盛**、刘**、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霍**、张**、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六人刑事责任,其中盛**、刘**、盛**、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赵**、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盛**、刘**、盛**、霍**、张**、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盛**、刘**、盛**、霍**、张**、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出示的证据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霍**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霍**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系初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11月11日凌晨,被告人盛树军伙同刘**、岳**(已死亡)在松木头沟村附近、新地村东侧大地内,盗割300X2XO.4型号通信电缆5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200元。

2、2014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盛树军伙同刘**在元宝山区松木头沟村附近、新地村东侧大地内,盗割300X2XO.4型号通信电缆15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3600元。

3、2014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盛树军伙同刘**、岳**、陈*(在逃)、大军(不知真实身份)在松木头沟村附近、新地村东侧大地内,盗割300X2XO.4型号通信电缆35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8400元。

4、2014年12月13日晚,被告人盛树军伙同刘**、陈*、张**、大军在喀喇沁旗牛营子镇西荒村农村信用社对面大地内,盗割400X2XO.4型号通信电缆11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3520元。

5、2014年12月14日晚,被告人盛树军伙同刘**、岳**、赵**在翁牛特旗桥头镇李家营子小学东侧沙石路边,盗割300X2XO.4型号通信电缆9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2160元。

6、2015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盛树军伙同刘**、陈*在赤峰红山区红山公园西侧马路山根处大坝下,盗割200对通信电缆30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4800元。

7、2015年1月3日凌晨,被告人盛树军伙同盛**、岳**、霍**在喀喇沁旗牛营子镇西荒村农村信用社对面大地内,盗割200X2XO.4型号通信电缆20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3200元。

8、2015年1月13日凌晨,被告人盛树军伙同刘**、盛**、岳**、陈*在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西山村村委会大桥两端,盗割200X2XO.4型号通信电缆400米;当夜五人又在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烧锅地附近,盗割200X2XO.4型号通信电缆15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线总价值人民币8800元。

9、2015年1月19日晚,被告人盛树军伙同刘**、陈*在元宝山区元宝山镇中餐部大门口外,盗割400X2XO.4型号通信电缆10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份值人民币3200元。

10、2015年1月23日晚,被告人盛树军伙同盛树清、霍**在元宝山镇塔卜勿苏村委会南侧300米处大地内,盗割300X2XO.4型号通信电缆27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6480元。

11、2015年1月31日晚,被告人盛树军伙同盛树清、霍**在元宝山镇塔卜勿苏村委会南侧的山坡上,盗割300X2XO.4型号通信电缆60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4400元。

12、2015年2月11日晚,被告人盛树军伙同盛**、刘**、陈*、霍**在翁牛特**苏砖厂西侧,盗割300X2XO.5型号通信电缆55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1320元。

13、2015年3月16日晚,被告人盛树军伙同刘**、盛**、霍**、陈*在塔卜勿苏村委会南侧的山坡下,盗割300X2XO.4型号通信电缆100米,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2400元。

综上,被告人盛树军参与盗窃13起,盗窃价值63480元;

被告人刘**参与盗窃10起,盗窃价值39400元;被告人盛**参与盗窃6起,盗窃总价值36600元;被告人霍**参与盗窃5起,盗窃总价值27800元;被告人赵**参与盗窃1起,盗窃价值2160元;被告人张**参与盗窃1起,盗窃价值352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赤公元(刑)受案字第(2015)58号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月20日10时许,元宝山区**云杉路中队接到马**报案称:其公司负责的元宝山镇中餐部外的100多米通信电缆被盗,价值人民币5000余元。(2015)100号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2月3日15时元宝山区**云杉路中队接到邱*报案称:2015年2月2日其单位巡线员检查发现元宝山镇塔下乌**委会南侧山坡上600多米通信电缆被人割断盗走,价值30000余元。(2015)91号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月27日15时许,元宝山区**云杉路中队接到报案称:2014年1月27日下午,其单位巡线员检查发现元宝山镇塔下乌**委会南侧300米处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被破坏,并被人割断盗走270米,价值18900元。

2、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喀*(刑)受案字(2014)589号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2月14日11时许,喀喇沁旗美林镇大营子村一组崔**报案称:其工作的联通**分公司在喀喇沁旗牛营子镇西荒村三组的通信电缆被盗,价值三万余元,要求出警。喀喇沁旗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喀*(刑)受案字(2015)3号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月3日10时许,联通**分公司技术员崔**报警称:联**司位于喀喇沁旗西荒村段的通信电缆被盗二百余米,价值四万余元,要求出警。

3、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翁*(刑)受案字(2014)753号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12月15日15时许,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翁牛特**居委会邵**报案称,翁牛特旗桥头镇李家营子小学东**公司通信光缆被盗,被盗光缆价值人民币10000元。

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翁*(刑)受案字(2015)28号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1月13日8时许,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翁牛特旗乌丹镇王**报案称,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西山村和烧锅地村附近的联**司通信光缆被盗,损失价值人民币33000元。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翁*(刑)受案字(2015)106号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2月11日21时许,翁牛特旗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称,中国联通赤峰**镇德日苏砖厂西侧的五十五米电缆被盗,报案价值人民币10000余元。请求公安机关查处。

4、证人马清泉证言证实,今天上午八点多钟,元宝山镇运输部给他们公司打电话说他们单位的固定电话都不好使了,随后他们查看了通信电缆线,到元宝山镇中餐部的时候,发现通信电缆线被盗了。中餐部外面电线杆上由南向北被割断了100多米。被盗的通信电缆线是400x0.4铜芯线,里面是800根小铜线组成的。100米价值5000余元。造成的经济损失他没法算,菜园子工村的居民网络也无法使用了,这片的宽带居民大约有40多户。

5、证人邱志证言证实,2015年1月24上午8点多钟有客户投诉说电话坏了,当时值班人员也不确定是电缆丢失。等到1月27日下午他单位巡线员检查发现元宝山**村委会南侧300米处通讯电缆被人割断盗走270米,电缆型号是300x2x0.4,每米价值70元,270米总价值18900元。被割断盗走的通信电缆之前一直使用着。抢修下来费用在7000元左右。2015年2月1日上午有客户投诉说电话坏了,到2月2日他单位巡线员检查发现元宝山镇塔**村委会南侧坡上600米处通讯电缆被人割断盗走600多米,他们到现场时发现被盗电缆的电缆外层胶皮被扒下来,扔在电线杆下附近的草丛里,一共发现四处这样的情况,并且在电线杆处发现很多个脚印。型号是300*2*0.4,600米价值42000元,电缆是使用中的,抢修下来在6万元左右。2015年3月17日,他们公司的固定电话用户说电话不能用了,他巡线到塔**村委会南侧山坡下往南两公里的地方,发现电缆线被盗了。被盗两空电缆线100多米,在塔卜勿苏村委会南100多米处的地方,也被割了一空电缆线,但是没有被盗走,是300*2*0.4,600根铜芯,是0.4平方的,价值5000余元。大约40户不能使用固定电话了。

6、证人张**证言证实,2014年11月11日早晨8点多钟,他们公司线务员去修电缆的时候发现松木头沟附近50米左右电缆线被人盗走。丢失的电缆线里面是600根铜芯线,0.4平方米的,价值5000余元。影响周边3个村子100多户的通信,他们的固定电话和宽带不能使用了。2014年11月17日上午10点多钟,他们公司线务员去修电缆的时候发现松木头沟附近150米左右电缆被人盗走,电线杆附近还有电缆线皮子。丢失的电缆线里面是600根铜芯线(0.4平方米的),规格300*2*0.4,影响周边3个村子100多户的通信,他们的固定电话和宽带不能使用了。2014年11月27日早晨10点多钟,松木头沟的一个羊倌来电话说在该村三组附近有三空通讯电缆大约350米左右被人盗走。丢失电缆总共有350米,影响3个村子100多用户的固定电话和宽带不能使用了。

7、证人崔**证言证实,他是中国联合**赤峰分公司的线路维修工人。2014年12月14日早上有用户给他们公司电话反映从13日晚上电话和网络都不通了。后来他们排查线路到喀喇沁旗牛营子镇西荒村三组时发现他们公司的通信电缆线被割断了。那块是一片庄稼地,在驼甸信用社正前方,隔着公路大约二、三百米远的距离,电缆的型号和品牌已经腐蚀了,具体规格不清楚。被盗电缆是黑色外皮、铜芯,内部是细铜线,大约有110米长,大约价值30000多元。2015年1月3日早上六点多钟,喀喇沁旗全泰村的用户张**向他反映电话和网络不通了,他去巡查线路,查到喀喇沁旗锦山镇西荒村那段发现通信电缆被盗割了。在西荒村三组和西荒道口之间的农田里,距离西荒村直线距离大约100多米。被盗电缆长约200多米,就是五根电线杆之间的四个空。被盗电缆规格200对,内部有400根细铜线,电缆外皮是黑色的,直径大约三厘米。被盗电缆价值4-5万元。

8、证人邵**证言证实,他在翁牛**公司工作。2014年12月14日晚上有住户反映信号中断,翁牛特**营小学东走的砂石路南,90米电缆线被盗了,被盗的电缆线主要是输送个人住户内的电话和互联网信号的。被盗电缆是黑色绝缘皮、300对通信电缆,内芯是紫铜,直径35mm,价值10000元,修复也得10000元。

9、证人王**证言证实,他是赤峰翁**司运维部主任,2015年1月12日24时电脑断网了,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西村和烧锅地村附近的两段通信电缆被盗了。被盗的通信电缆是用来传输宽带和电话的信号。西山村委会附近被盗了六空,每空66米,一共是400米;在烧锅地那里被盗了三空,每空50米,一共是150米。两段总共550米,被盗电缆线外面是黑色聚乙烯护套,里面是200对,即400根直径0.4的铜线,铜线外边是彩色的绝缘层。每米购买时价值60元,被盗这些电缆总价值33000元。架设了有十年了。

10、证人侯**证言证实,他是中**公司赤峰分公司翁牛特旗境内负责线路维护的职工,2015年2月11日22时44分,他接到机房报警,得知联**司通往德日苏村的电缆损坏,他和同事前往损坏地方查看线路,在翁牛特**苏砖厂西侧,发现线路有两根杆之间的电缆线被盗走了。特征是HYA300*2*0.5标准的全塑市话通信电缆,外由黑色防水塑料包裹,内部是紫铜。一根线包含300对紫铜线,一对里面2根线,每根线直径为0.5毫米。两根杆之间线长55米左右,购买时200多元一米,直接损失11000元左右。

11、证人韩**证言证实,他是赤峰市**维护中心主管,他们辖区丢失过通信电缆,是在赤峰市红山区红山山根下马路边上有一个大坝,型号是200对通信电缆,300多米,每米价值47元,总共价值14000余元,是2015年一月份的一天丢失的,他报案了,当时没有记录,维修施工费16000余元,影响100多用户信号中断两天。2015年1月份的一天,他单位查修员发现信号中断,通知他们维护中心他们到红山公园山根下大把发现通信电缆被盗,丢失6孔电缆,共计300米,当时现场也没有发现痕迹。

12、证人赵**证言证实,她是因为收购铜线被传唤的,她收购站的名字叫仁和废旧收购站,她是在2014年11月份的时候收过两次铜芯线,卖给她的是一个四十多岁的中年男子,不知道叫什么名字,2014年11月份的一天下午,一个男的来到她的废旧收购站,这次他拎着一个纤维袋子,里面都是用火烧过的电缆线,问她收不收,她当时就收了,一共是10多斤,她是按照15元一斤收的,她给他一共280多元钱,这是第一次,第二次是又过了几天,他也是拎着一个纤维袋子来的,也是装着烧好的电缆线,这次也是十多斤,也是按照每斤15元收的,给了那个男的不到300元钱。这两次没有登记,她要身份证他说没带。

13、证人杨**证言证实,她在赤峰大三家村开了一家收购站,营业执照上是她的名字,她收购废品有登记,岳**和刘**到她的收购站卖过烧过的紫铜线,第一次是2014年8月份岳**自己来的,当时她背着一个小书包,里面是紫铜线,一共12斤,18元一斤收的,第二次是2014年冬天,是岳**和刘**来的,有将近20斤紫铜丝,她也是18元一斤收的,都是白天去的,还有一次刘**自己来的,当时带着一个装大米的丝袋子,有20多斤,具体多少她记不清了,她记得是15元一斤收的。今年三月份刘**又来了,说卖铜线,她说降价了10元一斤了,他说大姐这回可多,她怕他是偷得,她就要他的身份证,他说有坐过火车的车票,她就按照车票上的信息登记了,叫刘**。河北人过来收紫铜丝她都卖了。

14、证人李**证言证实,他在赤峰东郊开了一家收购站,名字叫利*废旧回收门市,主要回收拆迁下来的废旧铁、铝、铜等,随时收随时卖,他记得过完大年之后,他收一次废铜丝,五、六斤重,不是14元就是15元收的,他记得是一个男的,二、三十岁左右,挺瘦的,个子不高,背一个兜子。

15、证人董**证言证实,他在红山区红旗路中段开了一家废旧收购门市,他收购过细铜丝和粗铜丝。去年冬天一个男的去他那卖了三次,这个男的个子不高,挺瘦的,其中两次是这个男的单独去的,另一次是那个男的领着一个男的去的,另一个男的个子稍高,两个人都是30多岁。第一次是粗的铜线,带着黑色外皮,是割成一米长左右,一段一段的,用丝袋子装着去的,是两袋子,连着外皮60左右斤,按照百分之五十去的皮子,按照17元一斤收的;第二次是细铜线,是一绺一绺的花线,有蓝色、黄色、白色,好几种颜色,是两丝袋子过称是100多斤,按照百分之二十去掉的外皮重量,最后剩下七八十斤左右,也是17元一斤收的;第三次也是细铜线,但是烧过的就剩下细铜丝,是两丝袋子,一共100多斤,是16元一斤收购的,这次是小个子男的自己去的,这些细铜都是紫铜,这三次隔不长时间,三次都超不过两个礼拜,都是相隔四五天去卖的。第一次去的那个小个子男的说他姐夫在工地是管事的。他没有登记。

16、证人孙**证言证实,他认识一个叫盛**的人,他和他是老乡,都是翁牛特旗解放营子乡西山村人。他家里有一台五菱之光红色面包车,车号是蒙DOS525,有时候也跑出租车。盛**打过他的车,大约是2014年12月中旬夜间1、2点钟,盛**给他打的电话,让他到翁牛特旗桥头镇太平庄村接他,好像是四五个,还带着两个兜子,他们上车之后他就开车送到赤峰红山小铺附近,盛**给了他200元钱他就走了,盛**没有告诉他兜子里面是什么东西,他也没有问。2015年3月份一天晚上1点多钟,盛**给他打电话,让他到喀喇沁旗牛营子乡来一趟,说他在那和几个朋友玩来,回不去了,他就从家里开车去了,到那之后有五个人,其中认识的有盛**和他兄弟,不知道叫什么名字,其他人不认识,也是背着两个包,不知道什么东西,他们没说,他也没问,拉上他们送到红山小铺,给了他400元钱车费,他就走了。

17、证人管敬忠证言证实,他是在赤峰开出租车的,2014年冬季的一天晚上11点多,他要收车回家有人打他车,大约3、4个人,其中一个人跟他说去那边卸货,他就拉他们走了,送到了离南山收费站去元宝山方向大约20里的路边,在去的路上其中一个人把他电话留下了,说卸完货有可能需要他来接,然后他就回去了,给了他80元钱车费,大约凌晨4、5点钟的时候接到那几个人电话说叫他去接他们,还让他再找一台出租车一起去,说要拉点东西,他去了,看见空地上有几个尼龙丝袋子,往他车上装两个,往另一个出租车装了两个,然后他们开车把他们连人带东西送到了红山区的红山小铺,给了他和另外一个车各120元车费。又一次具体日期忘记了,是晚上8、9点钟把他们送到翁牛特旗的桥头镇,其中有一个人跟他说去卸货,他把它们送到地方,他就在桥头镇找了个旅店歇了一会,过了两个多小时,他们给他打电话叫他去接他们,他就接上他们几个送到红山小铺,给了他260元车费,这次没有拉货。还有一次是晚上7、8点钟,那几个人其中一个给他打电话让他去拉他们去黄土梁子,他把他们送到黄土梁子,他们没说干什么去,让他等一会,他就去了一个网吧,待了大约一个小时,他接上他们,他们还带了一个尼龙丝袋子装着东西,具体是什么他也不知道,他也没问,然后他就把他们送到红山小铺,给了他450元车费,他不认识这几个人,就是对给他打电话的人有点印象,那个人瘦高个。

18、赤峰市元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赤元价鉴字(2015)25号】鉴定意见: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8680元,该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赤元价鉴字(2015)50号】鉴定意见:被盗200对通讯电缆300米价值人民币4800元。

19、证人赵**辨认笔录证实,经辨认赵**指出其中8号照片的男子就是到其收购站卖电缆线的中年男子岳**。

20、盛树军辨认笔录证实,经分别辨认,盛树军指出8号就是刘**、10号就是霍**、3号是岳**、7号是张**,11号照片是一起盗窃电缆的自称陈*的人。

21、盛**辨认笔录证实,经分别辨认,盛**指出4号为一起盗窃电缆的自称刘**的人,6号照片为一起盗窃电缆的自称霍**的人,11号是岳**,10号照片是自称陈*的人。

22、刘**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分别辨认,刘**指出8号就是一起盗窃的盛树军,3号为盛树清,5号是岳**,另组3号照片为霍**,7号照片是黑子张**。6号照片是自称陈*的人。

23、霍**辨认笔录证实,经分别辨认,霍**指出5号照片为盛*的大哥盛树军,9号是自称叫盛*的人盛树清,11号是自称叫老*的人岳**,10号是一起盗窃电缆姓刘的人刘**。

24、赵**的辨认笔录证实,经分别辨认,赵**指出4号照片中的人是一个自称老岳的人岳**,5号照片的人是叫刘**的人,2号照片是自称盛树军的人。

25、张**辨认笔录证实,经分别辨认,张**指出9号照片是自称叫盛**的人,9号是一起盗窃电缆叫刘**的人。

26、盛树军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4月8日盛树军指认乌丹镇黄土梁子北侧山坡上伙同盛**、刘**、陈*、小*、盗窃一空电缆;第二站到达翁牛特旗桥头站李家营子小学东侧砂石路边,称在此处盗窃两次,一次伙同来月、刘**、赵*在此地盗窃两空电缆,一次伙同盛**、小*破坏电缆后被发现逃走;第三站到翁牛特旗解放营子西山村村委会两端,伙同盛**、陈*、老*、刘**破坏四空并盗走当天夜里又在解放营子西山村西侧马路南侧边上破坏三空;第四站到翁牛特旗解放营子西山村西侧马路南侧边上,伙同盛**、陈*、老*、刘**,当天夜里在解放营子破坏后又在此处破坏三空,并带走;第五站到达赤峰松山区大兰旗村南侧路边树林里,称伙同刘**、陈*在此处割断后没有拽下来离开;第六站在元宝山区山上聚鸿源厂门口,伙同刘**、陈*在此地破坏电缆一空。4月9日对现场指认:第一站到喀喇沁旗牛营子收费站往锦山方向路边西荒村山路西侧,农村信用社对面大地内,称伙同刘**、陈*、张**、大军在此盗窃两空并盗走;第二站到红山区红山公园西侧马路边成伙同刘**、陈*盗窃五空电缆;第三站到红山区西水地营子中间马路东侧树林内,伙同小*盗窃七八米电缆;第四站到赤峰往平庄方向公路北侧新地村东侧大地内,在此地盗窃三次,一次是伙同刘**盗窃两空;第二次是同刘**、老*盗窃一空;第三次同刘**、老*、陈*、大军盗窃四空;第五站到赤峰往平庄方向公路南侧、塔卜勿苏村委会南侧大地内,伙同盛**、小*在此破坏五空并带走;第六站到赤峰往平庄方向公路南侧、塔卜勿苏村委会南侧一公里山坡处,伙同盛**、小*在此破坏九空;第七站到赤峰往平庄方向公路南侧、塔卜勿苏村委会南侧三公里处山坡下伙同盛**、小*、刘**、陈*破坏两空并盗走。

27、盛**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4月8日盛**指认作案现场:第一站乌丹镇黄土梁子北侧山坡上,盛**、盛树军、刘**、小*、小*,一空;第二站桥头镇李家营子小学东侧砂石路边,盛**、盛树军、小*,割断后被人发现逃跑;第三站解放营子西山村村委会大桥两端,盛**、盛树军、老*、刘**、小*破坏四空并盗走,第四站解放营子西山村西侧马路南侧路边,盛**称盛树军、老*、刘**、小*四人盗窃,其在旁边等待,后五人将电缆带走。4月9日指认:第一站牛营子收费站往锦山方向路边西荒村南侧,农村信用社对面大地内,盛**、盛树军、霍**、老*盗窃四空;第二站到赤峰往平庄方向公路南侧、塔卜勿苏村委会南侧大地内,盛树军、盛**、小*在此破坏五空并带走;第三站到赤峰往平庄方向公路南侧、塔卜勿苏村委会南侧一公里山坡处,伙同盛树军、小*在此破坏九空;第四站到赤峰往平庄方向公路南侧、塔卜勿苏村委会南侧三公里处山坡下伙同盛树军、小*、刘**、陈*破坏两空并盗走。

28、刘**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5年4月8日刘**进行现场指认:第一站乌丹镇黄土梁子北侧山坡上伙同盛**、盛**、陈*、小*、盗窃一空电缆;第二站到达翁牛特旗桥头镇李家营子小学东侧砂石路边,称在此处伙同老*、盛**、赵*在此地盗窃两空电缆;第三站到翁牛特旗解放营子西山村村委会两端,伙同盛**、陈*、老*、盛**破坏四空并盗走当天夜里又在解放营子西山村西侧马路南侧边上破坏三空;第四站到翁牛特旗解放营子西山村西侧马路南侧边上,伙同盛**、陈*、老*、盛**,当天夜里在解放营子破坏后又在此处破坏三空,并带走;第五站到达赤峰松山区大兰旗村南侧路边树林里,称伙同盛**、陈*在此处割断后没有拽下来离开;第六站在元宝山区山上聚鸿源厂门口,伙同盛**、陈*在此地破坏电缆一空。4月9日对现场指认:第一站到喀喇沁旗牛营子收费站往锦山方向路边西荒村山路西侧,农村信用社对面大地内,称伙同盛**、陈*、小*、大军在此盗窃两空并盗走;第二站到红山区红山公园西侧马路边成伙同盛**、陈*盗窃五空电缆;第三站到赤峰往平庄方向公路北侧新地村东侧大地内,在此地伙同盛**盗窃两空;第二次是同盛**、老*盗窃一空;第三次同盛**、老*、陈*、大军盗窃四空;第四站到赤峰往平庄方向公路南侧、塔卜勿苏村委会南侧三公里处山坡下伙同盛**、小*、盛**、陈*破坏两空并盗走。

29盛**现场指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14日现场指认收购站,第一站到红山小铺赵**家收购站,盛**称伙同老*在该收购站卖过两次盗窃的电缆;第二站在红山小铺董**家收购站,盛**称卖过盗窃的电缆两次,一次伙同老*,一次伙同小*、盛**;第三站到红山东郊李**家收购站,盛**称伙同小*在此卖盗窃的电缆一次。

30、刘**现场指认笔录证实,刘**现场指认收购通信电缆的收购站,第一站到红山区杨**家收购站,单独或者伙同岳树民卖过盗窃的电缆。

31、废旧金属收购业登记薄证实,2014年8月25日岳**卖紫铜;2015年3月1日刘金峰卖紫铜。

32、扣押决定书证实,2015年3月25日扣押盛树军手机一部;扣押盛树清手机一部;扣押刘**手机一部;扣押霍占锋手机一部;扣押赵**手机一部。

33、元宝山区刑警大队归案情况说明、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沈阳铁路公安局沈阳公安处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证实,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元宝山区公安分局多次接到联**司举报电缆被盗走,云杉路中队展开侦查发现线索,2015年3月25日在赤**侦支队和红**安分局的协助下,在红山小铺一麻将馆内将盛树军、盛**抓获,二人交代多次盗窃电缆,并交代其他同案犯去向,侦查人员赶赴红山**溪浴池将霍**、赵**抓获,再去刘**家中的路上将刘**抓获。2015年3月29日15时45分沈阳公安处民警在沈阳站候车室检票口发现一名男旅客与网监提供信息相符,该人系网上逃犯,叫张**。2015年3月29日至4月1日在沈阳公安处看守所羁押。

34、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盛**没有提供大军的真实身份,无法找到大军,正在核实身份;盛**交代的同霍占峰在红山区西水地营子中间马路东侧树林内盗走七八米通信电缆,经调查无法核实。

35、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警大队办案说明及岳**人口信息、死亡证明、火化证及赤**医院疾病诊断书证实,2015年1月29日岳**因病死亡。

36、陈*在逃人员登记信息及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陈*自然身份情况及2015年5月15日被云杉路中队登记为刑拘在逃人员。

37、中国联通赤峰分**乌苏接入局电缆被盗情况,2014-11-11塔卜乌苏北洼300对电缆,造成北洼村20余户电话阻断,修复时间2014-11-13,中断时长1440小时;2014-11-14松木头沟村300对电缆被盗,造成40余户电话阻断,修复时间2014-11-17,终端市场3864小时;2015-1-23塔卜乌苏路南300对电缆造成30余户电话阻断,修复时间2015-1-25,通信中断时长2160小时;2015-1-31驼头沟300对电缆,20余户电话阻断,修复时间2015-2-3,通信中断1440小时;2015-3-16塔卜乌苏路南300对电缆,30余户用户终端,修复时间2015-3-18中断2160小时。累计影响用户140余次,通信阻断11040小时。

38、喀喇**公司驼店支局丢失电缆规格证实,2014年12月14日丢失400对(400*2*0.4)电缆110米,2015年1月3日丢失200(200*2*0.4)电缆200米。

39、喀**公司驼店被盗电缆损失预算证,2014年12月15日凌晨1时许,驼店支局400对电缆被盗200米,致使356户用户固话、宽带通信阻断,时长11小时30分钟。2015年1月4日3时许,驼店支局200对电缆被盗400米,致使356户固话及宽带通信阻断,历时8小时20分钟。

40、翁牛**公司关于翁**公司被盗电缆损失情况的说明证实,2014年12月15日发现桥头营子村电缆被盗,直接经济损失90米X58元u003d5220元;抢修费用90*58u003d5220元,抢修车费200元,工费700元,热缩管、接线子等400元;通信损失2450分,宽带43户,电话109户,话费损失(43u003d109)*2450*0.05u003d18620元,2015年2月11日晚乌丹**砖厂西侧电缆被盗,经济损失21934元。

41、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盛**、盛**、刘**、霍**、赵**、张**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证明证实,被告人自然身份情况,霍**、赵**、张**在辖区内没有违法犯罪行为及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42、被告人盛树军供述证实,他因为盗窃光缆被拘传了,参与盗窃的有他、盛**、老*、刘**、小*、张**、陈*、赵*、大军,他们不是每次都是一起去作案,开始他认为他们偷的光缆是给电视通信号的,后来他又听说是给电脑通信号的,也听老*说过是通信电缆。他们都是在比较偏僻的地方盗窃光缆,一般都是在路边附近,开始是老*带着他去干的,后来他们都知道了,就寻找哪里有就去哪里干,他们因为没有钱,偷电缆卖钱花。盗窃的粗电缆直径在四厘米左右,细的电缆直径在二厘米左右,电缆外皮是套着黑色的胶皮管,里面全是细铜线,细铜线也有塑料外皮,外皮有好多种颜色,红黄绿蓝等颜色,并且胶皮管内还有一层银色的铝片,像纸一样薄,在细铜线外面包着,他们有时候是晚上刚黑天,就开始干了,有时是夜里凌晨开始干的,他们第一次作案用脚扣子爬线杆,后来都是硬往线杆上爬,爬上去后用钢锯弓子和钢锯条将电缆割断,还准备纤维袋子装铜线,作案工具和袋子都是在五金店里买的。他们在翁牛特旗、红山区、喀喇沁旗、元宝山区作案的。他盗窃电缆从2014年的10月中旬到2015年的3月中旬。在过赤**收费站往元宝山方向再走出20里路左右,在公路的路南和路北作案七起,在路北作案三起,一起是他和老*、刘**作案的,弄了一空电缆,卖到赤峰西八家的一个收购站了,卖了1000元钱;一起是他和刘**作案,弄了两空电缆,也卖到赤峰西八家的收购站了,卖了2200余元;一起是他和老*、刘**、陈*、大军作案,弄了三空电缆,是老*卖的,他不知道卖的具体地方,可能是赤峰东郊附近,卖了2000余元。在路南作案四起,一起是他和盛**、小*作案,在四道井子往南走的那个村子对面的马路南侧有一条便道,便道上有一个桥,在桥北侧,弄了两空电缆,卖到赤峰东郊红山小铺十字路口往北,在路西侧的一个收购站,卖了1600多元钱;一起在桥北侧是他和盛**、小*作案,弄了五空电缆,卖到红山小铺往北路西侧的收购站了,卖了3000多元;一起是他和小*、盛**作案,在四道井子往南走的那个村子对面的马路南侧的山上,也就是便道上的桥的南侧的山上,弄了九空电缆,在红庙子附近的河套里面烧的,然后卖到赤峰红山小铺路口往北过铁路路西侧那个收购站了,卖了7300多元钱;一起在四道井子往南走的那个村子对面的马路南侧的山上耕地里面是便道小桥的南侧,再翻过山的耕地里面,是他和盛**、小*、刘**、陈*作案,弄了一空电缆,是小*卖的,他不知道具体地方。路南和路北这些次,开始一次是老*和刘**领着他去的,知道这个地方后,又干了六次。在元宝山山上作案一起,在一个大院子正门口对面,是他发现的,然后他联系的陈*、刘**一起干的,割断两空,弄走一空,是陈*和刘**卖的,卖了1000元左右。在红山区作案两起,一起是在红山公园往北走一个村子附近作案的,是他和小*割断两空电缆,就拽下来十多米,剩下的没有拽下来,后来有人过来,他和小*拽着那十多米的电缆就跑了,在红山公园下面的河套里面烧的电缆是他和小*一起卖的,在红山小铺附近的一个小收购站卖掉的,他没有进去,是小*进去卖的,卖了220元;一次是在红山公园下面的污水河边上作案的,他和陈*、刘**一起作案的,当时是他俩给他打电话,让他过去,告诉他他俩正在弄电缆呢,让他也去,他到后他们三人一起弄了三空,之前他俩弄了,加起来一共四、五空,电缆是在红山公园下面的河套里面烧的,电缆是陈*卖的,卖了1700多元钱,这次是刘**踩点的。在喀喇沁旗作案两起,一起是在过牛营子收费站往喀喇沁旗方向,一个信用社对面的路边大地里面作案,是他和张**、大军、陈*、刘**干的,弄了两空电缆,是刘**和陈*卖的;一起是在过牛营子收费站往喀喇沁旗方向,也是那个信用社对面的大地再往里面作案,电缆比较细,是他和老*、盛**、小*一起干的,弄了三、四空电缆,是小*和老*卖的。这两次是他提议去的,当时他认为那边村子多,肯定有,然后他们就去干了。在翁牛特旗作案四起,一起是在桥头镇附近,是他和赵*、老*、刘**作案,弄了两空电缆,是老*卖的,是刘**发现踩点,孙**开着车拉上铜线把他们送回赤峰,天亮后老*找一台三轮车拉着同现卖的,卖了2000元左右;一起是在解放营子西山附近,是他和盛**、陈*、老*、刘**作案,弄了四、五空电缆,电缆比较细,在一个河套里面烧的电缆,然后往头分地方向走又干了两空电缆,电缆卖到红山小铺十字路口往北走,没有过铁路在一个幼儿园附近的收购站,这次是他们五人坐班车去的,专门过去找的有没有电缆,到那去一看有就干了;一起是桥头镇附近,是他和盛**、小*作案,把电缆割断后,被人发现他们三人就跑了;一起是在黄土梁子附近作案,是他和小*、刘**、盛**、陈*干的,弄了一空电缆,当时被发现他们就跑了,警车都去了,跑时把电缆扔在地里,过了三个多小时,他和小*、刘**、陈*又回去把那一空电缆取走,是陈*和小*去卖的,是他们商量好的让刘**去踩点,卖了1000多元钱;在解放营子往太合昌方向,也作案一起,但是当时割断两空,没有拽下来,这次是骑着摩托车去的,他和陈*、刘**作的案。他们没有分工,谁累了谁歇着,能上杆的都上去割电缆,不能上杆的就在下面拽电缆。

43、被告人刘**供述证实,他一共参与盗窃了大约十多次电缆线,在元宝山区、翁牛特旗、红山区和喀喇沁旗盗窃过,参与的有他、岳**、盛**、盛**、陈*、赵*、大军、小*、还有黑子。他在喀喇沁旗盗窃过一次电缆,地点是从赤峰到锦山过了牛营子收费站大约三、四里地的地方,是在一个信用社的对面的大地内,那是2014年10月份的一天的下午五点多钟,盛**给他打电话叫他去的,盛**让他买了两个纤维袋子,一把锯弓子、十根锯条,买完东西他坐公交在牛营子收费站下的车,盛**和陈*接的他,把他领到盗窃地点,到了那以后大军和黑子就在那等着他们。后他们五个人就一起去了牛营子里面的一个网吧,他们玩到晚上十一点多,他们五个人一起走着又到了白天看好的盗窃地点,他们大约偷了共七八十米电缆,将外皮拽下,将里面的电缆芯装了两袋子,后他和盛**把电缆卖了1700多元钱,他们五人每人分了300多元钱。

他在红山区就盗窃过一次,时间是2015年一月份的一天晚上十一点多,他、盛**和陈*,他们三个一起走的,陈*拿的作案工具,拿了两把锯弓子,三四根钢锯,两三个纤维袋子,他们去的红山公园西侧道边,陈*爬上电线杆子锯电缆线,他在这面锯,然后他们三个人在一头往外拽,一共锯断50多米,第二天他火车道附近一家废旧收购站,卖1300多元钱。他在翁牛特旗盗窃过四次电缆。第一次是2014年12月末的一天晚上,他、岳**、盛**还有赵*,他们四个人在赤峰街里打车去的翁牛特旗桥头镇东十多里地的地方,他们在桥头镇下的车,后走着去的大地,岳**拿的作案工具,有两把锯弓子,锯条十多根,纤维袋子三、四个,到那之后盛**和他徒手从木头的电线杆子爬了上去,一头爬上去一个人,他俩用钢锯将电缆线锯断,锯断了一空半,70多米,然后他们下去一起把电缆线拽了下来,又托着电缆线往南拽走了三、四里地,之后他们用相同的方式把电缆线锯成小段,把皮子拽掉,把电缆芯装进纤维袋子,一共装了两袋半,之后是岳**拿走的,他卖哪去了他不知道,说卖了2000多元钱,后来岳**给了他500多元钱。第二次和第一次相隔六七天之后,他和岳**、盛**、盛**、陈*他们五人去的乌丹解放营子西山,偷了三空电缆有一百三、四十米电缆,后岳**卖的,分给他600多元钱。第三次是今年快过年时候的一天晚上八点多,他、盛**、盛**、陈*还有小*他们五个人,从赤峰打车去的翁牛特旗乌丹镇黄土梁子北侧一个荒山,用相同的方式锯断了一空电缆线,50多米,这一空是让盛**和小*拿走卖的,卖多少钱也不知道,这次没有分他钱。第四次是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十点多,他、盛**、还有陈*拿的工具,拿了两个锯弓子、几根锯条、三四个袋子,盛**和陈*爬上电线杆子锯断两空电缆,一百多米,没有拽下来,这次没有偷成,把电缆线割断了。他在元宝山区盗窃过五次电缆线。第一次是2014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七、八点钟他、岳**还有盛**,他们三个人在赤峰街里打个出租车来到的四道井子,那块是个大地,他们在四道井子下的车,然后走着进去的,岳**拿的作案工具,拿了一把锯弓子、四、五跟锯条、两个纤维袋子,他们锯断了一空电缆,50多米,他们装了一袋子电缆芯,岳**拿走卖的,每人分了300多元钱。第二次是和第一次相隔了两、三之后的一天晚上,他和盛**他俩晚上九点多还是上次盗窃电缆线的位置锯断了两空电缆,80多米,他俩拿回去卖了1900多元钱,他俩分了。

第三次是2014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七八点钟,他、盛**、岳**、陈*和大军,他们五个人去的上次的地方,用相同的方式锯断了三空电缆线,140多米,回去之后是岳**拿走的,他们五个人每人分了500元钱。第四次是2015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盛**给陈*打电话让他拿上工具在找上他到元宝山镇山上大白楼的地方,陈*拿上作案工具,有两个锯弓子、六七根锯条,两三个袋子,他俩就一起去了盛**说的地方,到那以后盛**从网吧出来,他让他俩跟着他到了山上大白楼十字路口往北走的地方,路面上有电缆线,盛**自己爬上,锯断了两空,但是他们只拽下来一空,有40多米,他们把这一空拽到了现场西北处的大地里面,用相同的方式把电缆芯拽了出来,装进袋子,是陈*卖的,一共卖了不到700元。最后一次是2015年3月中旬一天的晚上,他、盛**、盛**、陈*还有小*他们五个人在赤峰打出租车去的四道井子道南一个沟里面,用相同的方式锯断了两空电缆线,80多米,小*拿着去卖的,卖到哪的他不知道,卖了1700多元钱,这次钱没有分给他,盛**说他用。2015年3月31日,是在红山公园一个污水河边作案的,一开始是他和陈*走着去的,在那他俩弄了一空多,后来他给盛**打的电话把他叫来了,他们三个人在那又弄了两空多,一共弄了四空多,他卖到了红山小铺十字路口往北走过铁路,路东侧的一个收购站。

44、被告人盛树清供述证实,在元宝山区盗窃三次、在喀喇沁旗盗窃一次、在翁牛特旗盗窃三次。2014年12月10日他从河北廊坊打工回赤峰。2014年12月下旬,一天晚上他、他哥盛**、老*、霍**一起喝酒,喝到晚上11点多钟,大家都说手里没有钱了,老*说他有地方,就是线细了点。他问啥线。老*从他床底下拿出一个双肩包,里面有两个钢锯弓子、钢锯条、一个黄色纤维丝袋子,他们四个人打出租车往喀喇沁旗锦山镇方向走,过了收费站三四里地,他们下车走着到公路南侧一片松树苗地里,那里有通讯电缆线杆,盛**和霍**拿着钢锯分别上了两根相邻的通讯电缆,一共锯断四空,他和老*把锯断的电缆拖到附近水渠边,他们四人把电缆皮子扒掉,把里面的电缆芯装到袋子里,一共装了满满一纤维丝袋子和一双肩包,他不知道是老*还是盛**他俩谁找的一辆银灰色面包车,来接上他们。等到早晨8点多钟,他哥盛**给了他500元钱。他在元宝山区破坏盗窃电缆一共是四次,第一次是在过了南山收费站往元宝山方向走出三四十里地,在四道井子村委会下车的,在马路右侧大地里面弄的,是他和盛**、霍**一起去的,在那弄了两空,是谁卖的、卖到哪他不清楚;第二次还是他们三个人去的,也是和上次一样的位置,弄了五空,老*联系着卖的,具体卖给谁,卖多少钱他都不知道,上午10点多钟老*给他800元钱;第三次2015年1月下旬还是他们三个人去的,这次是在马路右侧大地南侧的山坡上,弄了九空,走的时候是一个出租车和一个私家车接的他们,盛**和霍**去卖的,具体卖给谁,卖了多少钱他不知道,白天盛**给了他1600元钱;第四次是2015年3月份在洼里大地里面,这次是他、盛**、霍**、刘**和小*他们五个人打出租车去的,弄了两空拿走了,还有一空割断了没有拿走。霍**和刘**去卖的,卖了多少钱不知道,他得了200元钱。他在喀喇沁旗盗窃电缆1次。2015年2月初在翁牛特旗盗窃电缆一共三次,在桥头镇附近是他、盛**、霍**他们三个去的,把电缆线割断被人发现他们就跑了。在解放营西山这次是他、盛**、刘**、老*、小*,他们坐班车去的,弄了四空,这四空弄完以后他们在附近的河套里面烧了,然后他们五个人往头分地方向走,在头分地附近盛**、刘**、老*、小*他们四个人又弄了三空,他在旁边待着,没有参与,因为他体力不行了,这次是赤峰的两辆出租车把他们接走了,电缆线卖哪他不知道。2015年小年那天在乌丹黄土梁子附近,他、盛**、霍**、刘**、小*他们五个人去的,在那弄了一空,也被人发现他们就跑了,他们在山下吃完饭后又回去拿的电缆线。他们没有具体分工,有爬到电线杆上割电缆的,有在线杆下拽电缆的。2015年4月13日,他出现场指认,他想起来的有一次他、盛**、小*他们在元宝山那弄了五空电缆线,是先在山坡下的西侧弄了两空,然后他们三个人又到山坡的东侧弄了三空,都是一个晚上弄的,加起来弄了五空,就是这次记错了。

45、被告人霍**供述证实,在元宝山盗窃三次、在喀喇沁旗盗窃一次、在翁旗盗窃一次。2014年10月份左右,这是他第一次干,盛子找到他跟他说咱们出去弄点铜,他就跟着他们去了,到牛营子他们下车,步行20多分钟到了一个树林子里面,电线杆子上面都架着线,当时去的人有他、盛子、盛子大哥和老*,盛子的大哥和他爬上线杆用钢锯把线锯断两三空,拽到河沟旁边的树林子里,抽出铜线,装进纤维袋子里面偷走。是老*和他到收购站卖的,卖了多少钱他忘了,他们四个人每人分了400元。2014年10月份以后,盛子找他去偷电缆,他跟着盛子和盛子的大哥去了,他们三人是打出租车去四道井子附近,在公路上下车,他们就到公路旁的山上干的,是爬到线杆上将线割断,然后再锯成一段一段的,将铜线抽出装在袋子里面,这次他记得一共装了五袋,他和盛子卖到红山小铺一直往北走,过了铁路路西的一家收购站,他们三人每人分了700元左右。还有一次盛子和盛子的大哥他们三人又打车到的四道井子附近,偷了八纤维袋子半电缆,盛子的大哥叫了两台车,到作案现场去拉的铜线,拉到红山小铺一直往北走,过了铁路路西的一家收购站,他们每人分了1300元钱。2015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他和盛子、盛子大哥、姓刘的男的、东北口音男的他们五人也去四道井子附近偷了一次电缆,他们割断两空,铜线被他们抽出装了一整纤维袋子,后这些铜线他和姓刘的卖到军分区旁一个小收购站,卖了1700元,他得了200元。在翁牛特旗乌丹附近的一个山上,他和盛子、盛子大哥、小*、东北口音的男子,他们五人作的案,偷了一空电缆,装纤维袋子大半袋,当时被发现了,有警车去,他们就跑了,把电缆线仍在山上了,等到后半夜他和盛子大哥、小*、东北口音的男子,他四人又回到山上把电缆线找回,然后打车他们五人拉着电缆线走的,在一个河套里面烧的,电缆线他不知道卖哪了。还有一次是在翁牛特旗桥头镇附近,他和盛子、盛子大哥,他们三个人作案,当时割断一空电缆线,有车过来,他们就跑了。

46、被告人赵**供述证实,大约是2014年的12月份,哪一天记不清了,他和盛**、刘**、还有老*在一起吃饭,身上都没有钱了,也不知道谁说了一句,晚上咱们去弄点钱去吧,当时听说晚上弄钱肯定不是干什么好事,因为身上没有钱,也就答应跟着一起去了。好像老*他们拿的工具,用纤维袋子包着,打了辆出租车,往赤峰的北面去了,出了赤峰大约走了半个小时左右,他们几个下车,他跟他们去公路的右侧,盛**和刘**爬上电线杆,用带的钢锯,把线杆上的架线锯断,锯断之后他们让他在底下拽出那段线,他们把线又拖到离公路比较远的地方,一起把那段线锯成一米左右长短,把里面的芯抽出来,然后装到三袋纤维袋子里,他们一起把袋子扛到路边,不知道谁打电话叫来一辆出租车,他们把袋子装到车上然后坐车回赤峰了,盛**和老*坐出租车去卖的,卖到什么地方、卖了多少钱他不知道,他们回来之后他们一人分了400元钱。

47、被告人张**供述证实,他是2015年3月29日下午三点半左右,在沈阳火车南站被警察抓获的,现在被带回元宝山区公安局,是因为和别人破坏电缆的事情,他和大军、盛**、陈*、刘**他们五个人一起作案的,大军叫什么他不知道,他就知道姓杨,家是黑龙江鹤岗的,他们不太熟,他就和盛**熟悉,他们作案的地方是从赤峰往锦山方向,过牛营子收费站,再往锦山方向走,就在公路边上作案的,马路对面是一个信用社。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下午他们四人坐公交车去锦山方向,等到天黑,盛**打电话把刘**也叫去,刘**带着钢锯弓子和钢锯条去的,盛**当时说时间太早,等后半夜再干。后他们去网吧等到夜里十一点左右,盛**喊他走,他们五人就一起去看好的地方整的电缆线,当时盛**和陈*爬到线杆上面用钢锯割断电缆线,他和大军、刘**三人在下面拽,又把电缆线拖出一百米左右,一共割断两空电缆线,他们四人开始扒电缆线的皮子,盛**让他上边上放哨看着人,完事之后装了四纤维袋子,他们五人扛着四袋子电缆线走到牛营子收费站附近,盛**和刘**联系一台出租车,盛**和刘**、大军三人坐出租车拉着电缆线回赤峰的,他和陈*在路边拦了一台车回的赤峰,回到赤峰当天中午盛**给他500元钱。陈*、大军都是黑龙江鹤岗的。有时盛**他们都叫他黑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刘**、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霍**、张**、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均已构成盗窃罪,六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盗窃罪的共同犯罪追究六人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其中盛**、刘**、盛**、霍**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赵**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盛树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盛树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3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霍占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张**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9日起至2015年12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赵**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6日起至2015年12月2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七、向被告人盛树军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三千四百八十元,向被告人刘**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九千四百元,向被告人盛树清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六千六百元,向被告人霍**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七千八百元,向被告人张**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五百二十元,向被告人赵**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一百元六十元,返还给中国联合**峰市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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