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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内蒙古**民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作出(2013)敖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刑期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20年1月22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教育,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认真执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平均91分。该犯圆满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0月至2015年5月考核期内获考核分260.1分,记功四次。属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改为自2013年1月23日起至2019年4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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