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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四月十四日作出(2014)宁刑初字第001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未缴纳)。刑期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7月22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马**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6分。该犯在从事缝合工劳动中,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获累计考核分190分,记功3次,结余考核分10分。该犯系累犯,首次减刑应从严掌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马**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马**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改为自2014年1月23日起至2016年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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