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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新春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3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付新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七万元(未缴纳)。刑期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22年9月18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付新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付新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考试成绩80分。该犯在从事缝合工劳动中,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获累计考核分250.1分,记功4次,结余考核分10.1分。该犯系累犯,首次减刑应从严掌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付新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付新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改为自2013年3月19日起至2022年5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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