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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内蒙古**级人民法院于二○○三年五月六日作出(2003)赤刑二初字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未缴纳),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作出(2003)内刑二核字第12号刑事裁定,核准赤峰**民法院(2003)赤刑二初字第8号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刑期自2003年5月6日起。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作出(2006)内刑减字第26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原判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09)内刑减字第22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刑期自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二〇二九年八月十九日止。内蒙古**级人民法院分别于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九日两次作出刑事裁定,共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8年2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政治学习,考试成绩平均87.5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二○一三年一月至二○一五年五月在三监区从事挂径、缝纫、点胶、缠外观、全检劳动,累计获考核分395.8分,记功5次,二○一二年度被评为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受禁闭处分一次,本次减刑应从严掌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8月20日起至2027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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