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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作出(2012)巴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11年5月8日起至2022年5月7日止。内蒙古**级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作出(2014)赤刑执字第69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韩**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年5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韩**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试成绩平均76.75分。在从事生活护理、清洁工、重症监护、坐班、精神病监护的劳动改造中,该犯尽职尽责,圆满完成改造任务。在病休期间,能够服从管理,积极配合治疗。自2013年12月至2015年5月累计获得考核分186.6分,记功3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韩**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韩**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年5月8日起至2021年2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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