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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新春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07)喀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侯新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未缴纳)。刑期自2006年12月7日起至2018年12月6日止。内蒙古**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八日、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八日二次作出裁定,共对罪犯侯新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06年12月7日起至2017年1月6日。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侯新春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侯新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试成绩平均8分,在从事监督岗劳动改造中,该犯尽职尽责,圆满完成改造任务。自2013年4月至2015年5月,累计获考核分385.5分,记功6次。二O一三年度获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侯新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侯新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改为自2006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2月6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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