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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作出(2011)红刑初字第464号判决,以被告人吕*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9月27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吕**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平均为77.9分。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各项劳动规章制度。自2012年3月26日至22015年5月20日,累计获考核分436.55分,记功7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吕**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11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2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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