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5)2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9月4日,犯罪嫌疑人杨**驾车来到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刘家店村盛国伍家,将盛国伍放在铁皮柜内26000元现金偷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盛国伍人民币26000元。

2、2014年9月5日,犯罪嫌疑人杨**驾车来到元宝山区元宝山镇王家店村张**母亲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30元。

3、2015年4月16日,犯罪嫌疑人杨**驾车来到元宝山区元宝山镇长胜村衣桂芝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1240元;一枚千足金黄金戒指4.43克,经赤峰市**认证中心鉴定,千足金黄金戒指价值为人民币117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衣桂芝人民币2100元。

4、2015年4月17日,犯罪嫌疑人杨**驾车来到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南荒村晏**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元;一条万足金黄金项链13.03克、一个万足金项坠7.19克;经赤峰市**认证中心鉴定,万足金黄金项链和万足金项坠价值为人民币3648元和201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晏**人民币5500元。

5、2015年4月上旬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杨**驾车来到元宝山区元宝山镇玉皇村任向学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2012元;一条万足金黄金戒指4.18克;经赤峰市**认证中心鉴定,万足金黄金戒指价值为人民币117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任向学人民币2670元。

6、2015年4月29日,犯罪嫌疑人杨**驾车来到元宝山区美丽河镇西六家村赵**家,盗走现金人民币200元。

7、2015年4月29日,犯罪嫌疑人杨**驾车来到元宝山区美丽河镇李*有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李*有人民币1000元。

8、2015年4月至5月,犯罪嫌疑人杨**驾车来到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公格营子村王**家,入室盗走王**和其父王**现金人民币118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王**人民币11180元。

9、2015年5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杨**来到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后美丽河村李**,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4000元;999.9黄金项链一条4.94克、带和田**1个,经赤峰市**认证中心鉴定,黄金项链和和田**价值为人民币1383元和224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李*人民币4000元、999.9黄金项链一条及和田**1个。

10、2015年4月29日,犯罪嫌疑人杨**来到元宝山区美丽河镇西六家村韩*富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韩*富人民币3000元。

11、2015年4月29日,犯罪嫌疑人杨**来到元宝山区美丽河镇西六家村姜**家,入室盗走茶叶三盒(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12、2015年4月30日,犯罪嫌疑人杨**来到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公格营子村张**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张**人民币3000元。

13、2015年5月13日,犯罪嫌疑人杨**来到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后美丽河村九组李**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40元。

14、2015年5月15日,犯罪嫌疑人杨**来到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后美丽河村李**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22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李**人民币2200元。

15、2015年5月17日,犯罪嫌疑人杨**来到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前美丽河村李**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33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李**人民币3100元。

16、2015年5月18日,犯罪嫌疑人杨**来到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前美丽河村郑**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77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郑**人民币7700元。

17、2015年5月21日,犯罪嫌疑人杨**来到元宝山区美丽河镇骆驼营子于桂*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于桂*人民币100元。

18、2015年5月20日,犯罪嫌疑人杨**来到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后美丽河村何**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5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何**人民币560元。

19、2015年5月,犯罪嫌疑人杨**来到元宝山区元宝山镇王家店村董**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8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董**人民币800元。

20、2015年5月20日,犯罪嫌疑人杨**来到元宝山区美丽河镇骆驼营子席向红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席向红人民币40元。

21、2015年6月4日,犯罪嫌疑人杨**来到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前美丽河村李**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600元;千足金项链一条含吊坠,12.75克;千足金黄金戒指一枚3.73克;黄金耳环一对4.65克;黄金耳环一对5.12克;经赤峰市**认证中心鉴定,千足金黄金项链价值为人民币3379元、千足金黄金戒指价值为人民币1044元、黄金耳环价值为人民币1302元和128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李**人民币600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环两对。

22、2015年6月4日,犯罪嫌疑人杨**来到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后美丽河村马**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250元;千足金黄金项链一条15.143克及佛祖金吊坠3.16克。经赤峰市**认证中心鉴定,千足金黄金项链及佛祖金吊坠价值为人民币512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马**人民币200元、黄金项链一条18.3克。

23、2015年6月9日,犯罪嫌疑人杨**来到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王国东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7000元;999.9黄金项链一条12.8克;999.9黄金手镯一个25.22克。经赤峰市**认证中心鉴定,999.9黄金项链价值为人民币3584元;999.9黄金手镯价值为人民币706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王国东人民币7000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镯一个。

24、2015年4月至5月,犯罪嫌疑人杨**在元宝山区盗窃黄金项链两条13.13克、7.12克、铜耳钉一个3.96克,经赤峰市**认证中心鉴定,977.4黄金项链价值为人民币3150元、990.7黄金项链价值为人民币1780元、铜耳钉价值为人民币2元。案发后黄金项链两条、铜耳钉一个被公安机关扣押并随卷移送。

综上,被告人杨**盗窃现金人民币75032元,盗窃物品价值为人民币39337元,合计为人民币11436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现金人民币80750元,所扣押物品除黄金项链两条、铜耳钉一个外均退还失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436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盗窃的款物大部分被追缴并退还失主,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出示的证据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1、2014年9月4日,犯罪嫌疑人杨**驾车来到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刘家店村盛国伍家,将盛国伍放在铁皮柜内26000元现金偷走。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盛国伍人民币26000元。

2、2014年9月5日,犯罪嫌疑人杨**驾车来到元宝山区元宝山镇王家店村张**母亲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30元。

3、2015年4月16日,犯罪嫌疑人杨**驾车来到元宝山区元宝山镇长胜村衣桂芝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1240元;一枚千足金黄金戒指4.43克,经赤峰市**认证中心鉴定,千足金黄金戒指价值为人民币117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衣桂芝人民币2100元。

4、2015年4月17日,犯罪嫌疑人杨**驾车来到元宝山区元宝山镇南荒村晏**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元;一条万足金黄金项链13.03克、一个万足金项坠7.19克;经赤峰市**认证中心鉴定,万足金黄金项链和万足金项坠价值为人民币3648元和2013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晏**人民币5500元。

5、2015年4月上旬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杨**驾车来到元宝山区元宝山镇玉皇村任向学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2012元;一条万足金黄金戒指4.18克;经赤峰市**认证中心鉴定,万足金黄金戒指价值为人民币117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任向学人民币2670元。

6、2015年4月29日,犯罪嫌疑人杨**驾车来到元宝山区美丽河镇西六家村赵**家,盗走现金人民币200元。

7、2015年4月29日,犯罪嫌疑人杨**驾车来到元宝山区美丽河镇李*有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李*有人民币1000元。

8、2015年4月至5月,犯罪嫌疑人杨**驾车来到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公格营子村王**家,入室盗走王**和其父王**现金人民币118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王**人民币11180元。

9、2015年5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杨**来到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后美丽河村李**,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4000元;999.9黄金项链一条4.94克、带和田**1个,经赤峰市**认证中心鉴定,黄金项链和和田**价值为人民币1383元和224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李*人民币4000元、999.9黄金项链一条及和田**1个。

10、2015年4月29日,犯罪嫌疑人杨**来到元宝山区美丽河镇西六家村韩*富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韩*富人民币3000元。

11、2015年4月29日,犯罪嫌疑人杨**来到元宝山区美丽河镇西六家村姜**家,入室盗走茶叶三盒(无法进行价格鉴定)。

12、2015年4月30日,犯罪嫌疑人杨**来到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公格营子村张**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张**人民币3000元。

13、2015年5月13日,犯罪嫌疑人杨**来到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后美丽河村九组李**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40元。

14、2015年5月15日,犯罪嫌疑人杨**来到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后美丽河村李**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22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李**人民币2200元。

15、2015年5月17日,犯罪嫌疑人杨**来到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前美丽河村李**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33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李**人民币3100元。

16、2015年5月18日,犯罪嫌疑人杨**来到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前美丽河村郑**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77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郑**人民币7700元。

17、2015年5月21日,犯罪嫌疑人杨**来到元宝山区美丽河镇骆驼营子于桂*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1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于桂*人民币100元。

18、2015年5月20日,犯罪嫌疑人杨**来到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后美丽河村何**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56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何**人民币560元。

19、2015年5月,犯罪嫌疑人杨**来到元宝山区元宝山镇王家店村董**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8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董**人民币800元。

20、2015年5月20日,犯罪嫌疑人杨**来到元宝山区美丽河镇骆驼营子席向红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席向红人民币40元。

21、2015年6月4日,犯罪嫌疑人杨**来到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前美丽河村李**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600元;千足金项链一条含吊坠,12.75克;千足金黄金戒指一枚3.73克;黄金耳环一对4.65克;黄金耳环一对5.12克;经赤峰市**认证中心鉴定,千足金黄金项链价值为人民币3379元、千足金黄金戒指价值为人民币1044元、黄金耳环价值为人民币1302元和128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李**人民币600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黄金耳环两对。

22、2015年6月4日,犯罪嫌疑人杨**来到元宝山区美丽河镇后美丽河村马**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250元;千足金黄金项链一条15.143克及佛祖金吊坠3.16克。经赤峰市**认证中心鉴定,千足金黄金项链及佛祖金吊坠价值为人民币512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马**人民币200元、黄金项链一条18.3克。

23、2015年6月9日,犯罪嫌疑人杨**来到赤峰市松山区夏家店乡王国东家,入室盗走现金人民币7000元;999.9黄金项链一条12.8克;999.9黄金手镯一个25.22克。经赤峰市**认证中心鉴定,999.9黄金项链价值为人民币3584元;999.9黄金手镯价值为人民币706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退还王国东人民币7000元、黄金项链一条、黄金手镯一个。

24、2015年4月至5月,犯罪嫌疑人杨**在元宝山区盗窃黄金项链两条13.13克、7.12克、铜耳钉一个3.96克,经赤峰市**认证中心鉴定,977.4黄金项链价值为人民币3150元、990.7黄金项链价值为人民币1780元、铜耳钉价值为人民币2元。案发后黄金项链两条、铜耳钉一个被公安机关扣押并随卷移送。

综上,被告人杨**盗窃现金人民币75032元,盗窃物品价值为人民币39337元,合计为人民币114369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现金人民币80750元,所扣押物品除黄金项链两条、铜耳钉一个外均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赤公元(刑)受案字第(2015)282号受案登记表证实,2015年4月29日17时许,元宝山区分局刑警大队接到李**报案称,今天下午15时左右,其发现美丽河镇五组家中被盗,丢失现金1000余元等物品。

2、失主盛国伍报案证实,他家被盗了。他在元宝山山上开的废品收购站,2014年9月4日下午3点多,他去收破烂,过一个多小时后回来发现西屋铁皮柜子被撬开了,柜子里的26000元钱都被偷了,这些钱是准备收购家具用的。

3、失主张**证实,他母亲家2014年9月5日被盗了,在抽屉里丢失收藏的10元人民币三张,一条水晶项链,两个监控探头。

4、失主衣桂芝报案称,2014年4月16日他家被盗了,那天他家里有事,没来及报案,那天他家大屋立柜抽屉里一枚金戒指丢失了,后屋立柜钱包里的1240元现金没了。

5、失主晏**报案称,他来报案,他家被盗了,今天10点到10点半,他家丢失100元钱,金项链9999成色,13.03克和项链坠9999成色,7.19克一个。

6、失主任向学报案称,他家2015年4月上旬被盗过,当时没报案。丢失现金总共2012元,丢失一枚万足金金戒指4.18克。

7、失主赵**报案称,2015年4月29日上午他家被盗了,丢失200多元钱和一个黄色金属手链。

8、失主李*有2015年4月29日报案称,昨天晚上他去他朋友家,今天下3点回家发现家里被盗,在南侧东屋立柜上黑色皮包的1000元钱不见了。

9、失主王**报案称,她打电话报案的,她家被盗了,她住的屋里丢失现金5000元钱,她爸爸王**住的屋里也丢失现金6800元。

10、失主李*报案称,他家被盗了。今天早晨7点半左右,他发现他家西卧室衣柜里的4000元现金和一条带着玉坠的黄金项链4.932克千足金和田玉项坠2.975克被偷了。

11、失主韩**报案称,2015年4月29日早晨6点多,他出门上大棚干活,中午11时30分左右回到家,下午2点多发现家里抽屉被撬开了,里面的3000元钱不见了。

12、失主姜**报案称,他家在2015年4月29日被盗了,当时没报案,他家那天丢失三盒茶叶。

13、失主张**报案称,2015年4月30日他回家收拾屋子,发现丢失现金3000元左右。

14、失主李**报案称,2015年5月13日,他家在西屋炕席底下的人民币40多元钱丢失。

15、失主李**报案称,2015年5月15日他家被盗了,放在中间屋里电脑抽屉里的2200元钱不见了。

16、失主李占一报案称,2015年5月17日他家被盗了,放在东屋衣柜里的3350元钱不见了。他当天没报案。

17、失主郑**报案称,2015年5月18日上午他8点多从家走的,10点多回来的,发现屋门被撬,一共丢失现金7700元。

18、失主于桂*报案称,2015年5月21日早上他家被盗了,丢失现金100元,是在东屋炕席下面放着来。

19、失主何**报案称,2015年5月20日他家被盗了,丢失560元现金,当时没报案。

20、失主董**报案称,2015年4、5月份的一天,她家被盗了,放在西卧室壁橱里的800多元现金丢失。当天没报案。

21、失主席向红报案称,昨天早晨他家被盗,在衣柜手提包里的50多元现金不见了。

22、失主李**报案称,2015年6月4日9时许,她和她的家人将门窗锁好到美丽河赶集,10时许回到家,等到今天下午15时许,她拿钱时发现西屋橱柜里面的600多元钱不见了,她就看橱柜里面的一条金项链、一副金耳坠、一个金戒指不见了,她到东屋发现东屋橱柜里她母亲包里面的一副金耳环不见了。她就打电话报警了。她丢失的1条千足金项链10.05克,千足金心形吊坠3.002克;1对千足金耳坠4.69克;1枚千足金戒指3.803克;1对千足金耳环5.14克。

23、失主马**报案称,2015年6月4日他家被盗了,当天没报案,他家那天丢失现金250元,千足金项链1条15.143克、佛祖坠重3.16克。发票找不到了,他有信誉卡。

24、失主王国东报案称,他家被盗了,2015年6月9日他家被盗,丢失7000元现金,一个黄金手镯万足金的25.73克,一条黄金项链14克。

25、证人王**证言证实,她和杨**是夫妻,蒙D2N179启辰汽车是2013年10月贷款买的,每个月还贷1900元钱,都是她挣钱还的,车辆登记在她名字下,到现在这个车还有3万元没还呢。杨**没给过她黄金首饰。蒙D2N179启辰汽车就是杨**自己开。说去上班,干外墙装潢去。

26、指纹鉴定书【赤**技指纹鉴字(2015)1号】证实,经赤峰市**法鉴定中心鉴定,2015年4月29日,元宝山区刑警大队技术人员在韩*富家被盗现场提取一枚嫌疑指纹,经检验,该指纹与杨**右手拇指纹形、流向、形态相同,为同一指纹。

27、赤峰市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黄金项链、戒指、手镯、耳环等11件物品的黄金成分及重量。3.96克的耳钉为铜。

28、赤峰市元宝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赤元价鉴字(2015)113号】鉴定意见:黄金项链、戒指、手镯、耳环等16件总计价格为人民币39337元。

29、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证实扣押、发还被盗现金、被盗物品情况。

30、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证实,2015年6月13日、7月23日公安人员带领杨**指认盗窃现场的情况。现场勘查笔录证实,2015年4月29日15时公安人员勘查韩*富家被盗现场提取指纹。

31、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二张证实,一张为在赤峰市移动公司调取杨**2015年1-5月通话详单刻录的光盘;另一张为杨**进入张**家中盗窃的监控光盘。

32、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复印件证实,杨**2012年3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2年3月27日刑满释放。1999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0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

3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杨**的身份情况及已达刑事责任年龄。

34、指认照片证实,犯罪嫌疑人杨**指认其在李**、丛振良家、李*一家、张**、王**家、李**、何*义家、赵**家、席向红家、于**、韩*富家、李*有家、郑**、李**、董**、董**家、盛国伍家、任向学家、姜**家、晏金海家、衣桂芝家、马长青家、王国东家、张**盗窃过。

35、接受证据清单及信誉卡、质量保证单、售货凭证发货单复印件证实,王**丢失的万足金项链发票12.80克、万足金手镯发票25.73克;晏**丢失的项链为13.03克、万风坠7.19克。李**丢失的耳坠为4.69克、千足项链10.05克、千足金3.803克、千足金吊坠3.002克、黄金耳环5.14克;任向学丢失的白足金戒指4.18克;李*丢失的千足金项链4.932克、千足金和田吊坠2242元;马**丢失的千足金项链15.143克。

36、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办案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抓获杨**时扣押其现金1万元和农行卡一张(6228481890788330010),卡内余额70766元,杨**交代其卡内的现金及1万元现金都是盗窃所得,杨**自愿退还给受害人,公安机关将80750元现金全部发还给失主。扣押清单中扣押的两对耳环,其中1对就是随卷移送的耳环,另外1对是李**被盗的已经发还给李**。

37、被告人杨**供述证实,2014年9月、10月份的一天,他在元宝山山上一家废品收购站一家平房屋里的一个铁皮柜里偷了24000或25000元钱。2015年5月份的一天上午,他开车在美丽河村一个小广场附近的一家,从后院墙进入院内,从后窗户进入屋里,在西屋衣柜里偷了4000元左右的钱和一条黄金带玉坠的项链。2015年6月份的一天,他在美丽河一家偷了500、600元钱,还有点黄金首饰,这家是靠村子最西边。他作案时都事先把车停在临近农村公路边,步行进入村子进行踩点找锁着门的人家盗窃,作案工具是两把螺丝刀,他盗窃的钱有的存上了,车上还有1万多,还有金首饰。他被抓获时扣押的两条黄色金属项链13.13克、7.12克,这都是他今年4、5月偷的,但他想不起在谁家偷的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盗窃他人财物达11436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盗窃的款物大部分被追缴并退还失主,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21年6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黄金项链两条、铜耳钉一个待查明失主之后退还失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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