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鞠**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作出(2010)松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5000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鞠**、单**、孙**、李**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作出(2010)赤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10月22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将该减刑案件书面材料送交赤峰市人民检察院,赤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减刑检察意见书后,内蒙古赤峰监狱提请本院裁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内蒙古赤峰监狱以罪犯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各项劳动,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平均成绩88.9分;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0年9月26日至2015年5月25日,累计获考核分379.18分,记功六次。2012年8月该犯在监内使用手机受禁闭处罚一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已具备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鞠**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改为自2009年10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