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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松检诉刑诉(2015)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张*东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后,征得二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嵇素凌、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张*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伙同张*东在赤峰市松山区临河小区附近的御鸿源浴池内,盗窃杨某某的蜥蜴四只。经鉴定,四只蜥蜴合计价值人民币5600元。案发后,四只蜥蜴已追缴并发还失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张*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之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系坦白。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张**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和辩解,并有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盗窃地点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鉴定意见,户籍信息,被告人张*某、张**的供述及讯问光盘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张*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杨某某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杨某某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张*某、张*东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的四只蜥蜴已追缴并发还失主,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先行羁押的12日已折抵刑期。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6年1月15日止。先行羁押的12日已折抵刑期。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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