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某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审理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甘刑初字第74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周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予以准许。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某某撤回上诉。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15)甘刑初字第7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