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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崇岭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仲崇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20日被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现刑期至2016年4月15日止。

执行机关大连南关岭监狱于2015年11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教育改造。2014年9月因义务献血获监狱表扬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1次,兑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罪犯仲崇岭的认罪悔过书、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仲崇岭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仲崇岭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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