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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4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向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申江路XXX弄XXX号,采用登高方法入室,欲实施盗窃行为时,被被害人孙某某等人发现后当场抓获。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殷*的证言、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材料、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欲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向某某系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向某某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2014年12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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