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彭**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4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金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4年6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彭**至本区新场镇新场村姚家宅XXX号,入户窃得被害人姚某某家中联想Y470笔记本电脑一台、MacbookAirAXXXXXXXG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4,100元)及现金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彭**将所窃得赃物销赃给他人,赃款被其花用。

2014年7月8日,经侦查,公安人员在本区新场镇奉新路XXX弄XXX号银*旅馆将被告人彭**抓获。到案后被告人彭**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姚某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价格鉴定意见书、发还清单、情况说明,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彭**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考虑到部分赃物已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彭*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8日起至2015年9月7日止。)

二、未退赔部分责令继续退赔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