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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4)2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盗窃罪,于2014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初某日,被告人宋*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南阜村西汤家宅XXX号上海**公司,趁大门未锁,窃得厂房内组装电脑1台,后销赃得款人民币700元。

2014年5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宋*在上址,盗窃厂房内5台组装电脑主机(共计价值人民币4,150元)时被工作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涂某某的陈述、证人宋*的证言、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经过、相关价格鉴定意见书、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宋*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宋*部分犯罪系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宋*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宋**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4年11月1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宋*退赔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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