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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5)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章某某伙同樊**、许*、卢*、程**(均已判决)、乔*、申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3年1月至2013年5月,采用修改电信宽带网速性能却不改变低网速宽带资费的手法,擅自将中国电**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分公司”)的多条低网速宽带线路升速至高网速,造成两种速率的宽带之间资费差价达人民币12.6万余元。分述如下:

1、被告人章某某及樊**、卢*、许*等人以上海天**有限公司名义向中国**分公司申请速率为2M的宽带线路后,卢*指使程**于2013年1月11日擅自将该公司宽带线路的网速修改为40M,直至2013年6月28日案发,造成两种速率的宽带之间资费差价达人民币71,120元。

2、被告人章某某及樊**、卢*、许*将上海云**限公司原有速率为20M的宽带线路,通过卢*指使程**于2013年1月11日擅自修改为30M,直至2013年6月28日案发,造成两种速率的宽带之间资费差价达人民币29,212元。

3、被告人章某某及樊**、许*以上海佳**有限公司名义向中国**分公司申请速率为8M的宽带线路后,许*指使乔*于2013年2月24日擅自将该公司宽带线路的网速修改为20M,直至2013年6月27日降速,造成两种速率的宽带之间资费差价达人民币20,000元。

4、被告人章某某及许*等人以上海**限公司名义向中国**分公司申请速率为8M的宽带线路后,许*指使申某某于2013年3月31日擅自将该公司宽带线路的网速修改为10M,直至2013年6月28日案发,造成两种速率的宽带之间资费差价达人民币6,453元。

案发后,被告人章某某于2014年10月28日经公安人员依法传唤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审理期间,被告人章某某退赔人民币4,500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章某某在开庭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上海安**限公司劳动合同,证明,证人张*、于某、厉某某、杜*、李*、钱某某、蒋某某、乔*、申某某的证言,电脑页面截图数据,情况说明,客户申请、登记宽带材料、电信通讯协议、电信专线光纤租用合同,工作记录,同案犯卢*、程**、许*、樊**的供述以及被告人章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

据此,为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章某某退赔的人民币四千五百元,发还中国**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人章某某今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在缓刑考验期间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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