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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某、张*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诉刑诉(2015)2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白某某、张**盗窃罪,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白某某、张**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白某某、张**同樊**、许*、卢*(均已判决)、张*(另案处理)等人于2013年3月至5月,向中国**限公司上**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上**公司”)申请多条低网速宽带线路后,采用修改电信宽带网速性能却不改变低网速宽带资费的手法,擅自将低网速宽带线路升速至高网速,造成两种速率的宽带之间资费差价达人民币1.6万余元。被告人白某某、张*等人后以低于市场价的资费标准向宽带实际使用客户收取高网速宽带资费,并与樊**、卢*、许*进行分赃。分述如下:

1、被告人白某某、张**同樊**、卢*、许*将上海**仪表厂原有速率为4M的宽带线路,通过卢*指使程**于2013年4月28日擅自修改为50M,直至2013年5月10日降速,造成两种速率的宽带之间资费差价达人民币9,756元。

2、被告人白某某伙同樊**、卢*、许*以九龙云天**分公司名义向中国**分公司申请速率为8M的宽带线路后,卢*指使程**于2013年5月2日擅自将该公司宽带线路的网速修改为30M,直至2013年5月10日降速,造成两种速率的宽带之间资费差价达人民币2,195元。

3、被告人白某某伙同樊**、许*、以大金空调技术(上**限公司名义向中国**分公司申请速率为4M的宽带线路后,许*指使张*于2013年3月26日擅自将该公司宽带线路的网速修改为10M,直至2013年6月27日降速,造成两种速率的宽带之间资费差价达人民币4,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白某某、张*于2014年10月22日、12月4日经公安人员依法传唤后接受讯问,两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侦查期间,被告人白某某、张*向中国**分公司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

以上事实,被告人白某某、张*在开庭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上海安**限公司劳动合同,证明,证人张*、于某、厉某某、杜*、李*、钱某某、蒋某某、乔*、申某某的证言,电脑页面截图数据,情况说明,客户申请、登记宽带材料、电信通讯协议、电信专线光纤租用合同,工作记录,同案犯卢*、程**、许*、樊**的供述以及被告人白某某、张*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白某某、张**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白某某、张*具有自首情节,均依法可从轻处罚。两名被告人已向被害单位赔偿了全部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为保护公共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严肃国家法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白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张**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告人白某某、张*今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在缓刑考验期间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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