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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诉唐郭*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海**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某某、杨某某犯盗窃罪一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于2015年11月9日作出(2015)奉刑初字第1827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杨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杨某某、原审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某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5)奉刑初字第182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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